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愛心之友中國教育(慈善)基金會』 Friends of Caring Hearts China Education ( Charity )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會)。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新界元朗洪水橋丹桂村274號。
第二條:宗旨
(一)本會純為一個不牟利之慈善團體。
(二)旨在聯絡及組織有志於改善國內基礎教育之有心人士,籌募善款以幫助中國貧困地區之教
育工作。
(三)包括重建校舍、資助個別學生的學費等。
(四)親力親為,不遲勞苦地親身到申請資助之地區視察,並監察善款之運用。
(五)推動年青一代關懷社區耆英長者。
(六)本會得向會員及贊助人仕籌集款項以達成上述服務。
(七)本會得織組慈善及義工活動,以推廣本會宗旨。
第三條:會員
(一)永久會員:均需繳付入會基金港幣一千元正,另每年繳付會費港幣二佰元正。
(二)會 員:均需繳付入會基金港幣二佰元正,另每年繳付會費港幣一佰元正。
(三)名譽會員:每年不定額之捐助。
(四)永遠榮譽會長:向本會一次過捐款港幣兩萬元人仕及經本會理事會全票通過,當可選為本會永
遠榮譽會長,終生有效。
(五)本會會員得遵守本會章程,如有違章者,得由理事會通過革除會藉,不服者得向會員大會或特
別大會作最後裁決。
第四條:
(一)週年會員大會或週年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a)週年會員大會或週年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本會章之訂是或增刪或修改。
(b)選舉及罷免本會之理事會成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進行。
(c)聽取理事會報告,檢討本會過去工作議決理事會決議案,提出通過經已查核之上年之
賬目和其他事宜。
(d)任何大會,須有表決權之會員的三份之一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e)若會員人數達到一佰人,則以每五人選出一人為代表。
第五條:
(一)理事會之組成:
(a)理事會由五至十一人組成每倆年一任,由週年會員大會或週年會員代表大會以不記名
方式投票選出,連選得連任。
(b)主席及副主席則在理事會選舉後由其互選產生。
(二)理事會之職權:
(a)執行大會決議案及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付合本會宗旨的慈善事務。
(b)計劃發展會務,籌募善款以實行每年之改善中國貧困地區之教育事業的活動。
(c)理事會每兩月最少開會一次,由主席召集。理事會會議須有五分之四或七分之五的理
事出席方為法 定人數,決議案須有出席之過半數贊成方為有效。
(d)本會須設備一公印,此印由現任主席安全保管之,非經理事會議決同意不得加蓋於文
件上。如得理 事會議決同意,仍須在主席、副主席及任何理事簽署於文件上方為有效。
(e)本會禁止理事會成員收取薪酬及受僱於本會其它受薪或支取費用的職位。
第六條:主席、副主席及理事之職權
(一)主席主持大會、理事會會議,綜理一切會務,對外為代表本會。
(二)副主席為協助主席處理會務,主席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三)理事會其他職務包括:
(a)財務主任: 為負責保管本會所有現金款項、收據等,並對於本會名下之一切來往賬
項,於每次理事會會議報告及印發給各理事。並於週年大會時提交年終
結算報告,以備各會員在大會中審核。
(b)秘 書: 為負責記錄會議的內容及決議案,整理會務文件及查核財務報告等。
(c)總 務: 負責對外及對內的聯絡。
第七條:籌募經費(作為該次或每年之活動)
(一)招募名譽會員,游說其以每年不定期之捐助。
(二)其他活動性之募捐:
(a)獎券: 游說商號或有心人士贊助物品售出慈善獎券以籌集款項。
(b)私人募捐方式: 就該次活動去游說有心人士以其名義捐助。
(c)餐會拍賣: 游說有心人士或商號捐出物品,供該次大會以拍賣方式籌募善款。
(d)在一些不收費之刊物上刊登籌募善款之廣告。
第八條:本會經費為如下用途:
(一)為達成本會宗旨之一切支出。
(二)本會的入息及資產只能夠用於促進第一章第二條所述的宗旨。
第九條:本會經費管理規定如下:
(一)向本會會員收取會費一概由本會財務主任蓋章及簽署才發收據。
(二)本會之金錢及數簿等均由財務主任保管,而本會之銀行支票亦須由正、副主席及財務主任
代表本會簽署方為有效。
(三)不得將本會任何部分的收入及財產,直接或間接以花紅或其他形式支付或移交本會的任何會員。
(四)本會的理事會成員如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在一項與本會訂立的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
易、安排或合約中有利害關係,而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對本會的事務來說是重大的;而且該
理事會成員的利害關係具相當分量,該理事會成員必須申報其利害關係的性質及範圍。本會的
理事會成員,均不得就其具有利害關係的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作出表
決;亦不得在關乎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的情況下,計入法定人數內。如他作出表決,有關票
數不得被點算。
第十條: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一切決議之義務。
(二)本會會員有繳納本會會章規定之各項經費之義務。
(三)本會會員有主動報名出訪視察本港及國內貧困地區教育事業的義務。
(四)本會會員有主動報名參與本港慈善及義工活動的義務。
第十一條:權利
(一)參與制定每年資助計劃。
(二)選舉與被選舉理事會成員之權利。
(三)有向理事會及大會提出各種符合本會宗旨的建議之權利。
(四)優先自費出訪貧困地區視察其教育事業的權利。
(五)本會會員得檢閱本會之賬簿、會員名冊及本會登記章程之權利。。惟必須向管理簿冊之負責
人申請,在適合情理之時間及地點內隨時任其檢查。
(六)應得享受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的權利。
第十二條:退會
(一)凡兩年不繳交年費者作其自動退會論。
(二)可以書面形式正式向理事會提出退會,但入會基金不獲發還。
第十三條:本會之解散或結束
(一)本會必須有集體有表決權之會員不少於百份之八十,在大會中以下不記名投票表決同意,
方得解散或請求撤銷登記。
(二)在解散後本會所有資產則會捐給其他之慈善機構。
(三)本會欠下的任何債務及責任,應為全體理事會成員承擔。
*** 完 ***
2021/11/26